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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为什么会被认定无效?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针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的形式共同确定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协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管辖法院对于最大程度争取合同利益、节约诉讼成本有很大意义。实践中,因约定管辖无效而引发的管辖争议时有发生。为此,海淀法院法官通过解读案例,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重视协议管辖的有效性。

2019年8月,王飞花通过互联网与重庆一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后双方发生争议,王飞花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借款合同。该案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法院立案。但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协议签署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故重庆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由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飞花户籍地位于湖南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京市海淀区既非原告住所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为本案网络合同的实际签订地,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最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互联网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协议》是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其中,借款协议载明签署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签署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重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王飞花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并履行案涉借款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

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裁定本案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释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最大程度地赋予了当事人对于争议管辖法院选择的自主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有利于当事人有效行使处分权,便利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意思自治并非毫无限度,在协议管辖时应严格遵守第三十五条的限制条件,注意将“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作为选择管辖法院的连接点,这样才能达到诉讼经济效果,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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